为了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于暑假期间准备、完善各种认定材料,并适时登录“高校学生资助在线”平台完成在线申请,由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工作评定小组进行审核。评审过程实行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机构
我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层级管理负责制:
(一)我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楚恩熠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周琰为副组长,辅导员陈玲先、祁蒙、韩子晔为组员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并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
(二)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助理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班委及两名学生代表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评议小组人数为8人以上。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学生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与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与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本人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区、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并参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可重点考虑:
(一)孤残、单亲、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父母年事已高或因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五)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六)家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者。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根据《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召集各年级专业负责人(班长,团支书等,不得少于3人)进行讲解此次“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要求各年级及专业报上来的困难生必须写一份家庭经济情况介绍。
(三)根据各班级同学提交上来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介绍,按照本细则第五条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查出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取消评定资格,合格者将记录贫困生档案。
(四)班级(或年级)民主产生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织符合评定要求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五)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年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多方深入了解本院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但本人因特殊原因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做出调整。初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与学生家庭取得联系,详细核实相关情况,并记录在案。
(六)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张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贷款助理根据提交上来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郑州航院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5%以内。各年级可根据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但不能突破总的认定比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二)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六)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七)无故拖欠学费者,包括开学一个月之后未交学费的非贷款学生和助学贷款发放之后仍未交学费的贷款学生。
(八)上学年早操卡不合格者;
(九)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资格复查
每学年学院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调查如发现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有家庭经济显著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学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艺术设计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意识,教育学生如实汇报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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